中共闵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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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2日中共闵行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发挥中共闵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是中共闵行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委”)的派出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党组织的工作。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以下简称党组会议)议事范围: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中央、市委及区委的重大决定、重要部署和重要会议、指示精神,提出区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研究需向区委提出的重要报告或请示;

(三)讨论研究需要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协调沟通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研究重大工作方案、会议安排、规章制度和文件:

1、讨论研究区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代表工作等方面的重大工作思路、工作安排;

2、讨论研究区人大常委会议案督办、执法检查、专项工作监督、预算审查监督、代表工作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3、讨论研究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4、讨论研究区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5、讨论研究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时间、议程和组织机构等安排;

6、讨论研究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常委会及人大机关自身建设的重要规章制度;

7、讨论研究以人大常委会党组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四)讨论研究干部队伍建设、人事安排事项等:

1、讨论研究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的有关思路和工作举措;

2、讨论决定区人大机关人员编制、调动、内部调整和奖惩等人事安排事项;

3、讨论研究关于组建各类重要活动工作班子等。

(五)研究关于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中央、市委、区委交给任务的相关措施;

(六)听取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汇报,指导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思想政治建设;

(七)讨论研究人大常委会党组自身建设相关工作;

(八)指导闵行区人大工作研究会相关工作;

(九)其他需要由人大常委会党组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四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由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组会议出席人员为党组书记、副书记、其他党组成员。根据会议内容,可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参加相关议题的讨论。

第七条  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等重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不能到会的,如有必要,应征求其对决定事项的意见。

第八条  党组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九条  党组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人数的一半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表决可根据讨论内容,采用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

党组形成意见、作出决定后,持少数意见的同志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党组的意见、决定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党组会议议题一般在年初由常委会办公室向党组成员,以及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征集,统筹安排后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确定。

党组成员、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在会前可临时提出议题,经党组书记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后,列入党组会议议题。

第十一条  在党组会议举行的三天前,常委会办公室应将会议日期、议题和地点通知党组成员和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并将会议有关文件送达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

临时召集的党组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党组会议由常委会办公室安排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印会议纪要,并做好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党组会议通过的文件和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党组书记签发,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第十四条  对党组会议涉及的保密事项,与会人员(包括列席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落实。

对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由党组成员按照分工做好督促检查,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必要时可督促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向党组会议作专题汇报。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党组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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