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绩效管理监督办法(试行)
(2017年12月19日闵行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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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政府预算监督,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办法》、《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闵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主体  

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监督。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牵头负责区人大常委会预算绩效管理监督相关工作。区人大各专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各工委,以及区人大常委会各预算监督小组根据各自职责,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监督。

第三条  监督原则

(一)绩效管理全程监督原则

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绩效管理监督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评价、公开等全过程,与预算初审前期调研、部门预算执行监督等相结合。

(二)绩效评价代表参与原则

区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区人大代表全程参与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的预算项目前期(立项)评价、中期(实施)评价、后期(绩效)评价等工作,加强评价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三)绩效监督突出重点原则

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对预算部门(预算单位)及其预算项目的绩效管理监督。区人大常委会在做好一般预算绩效管理监督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确定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实行重点监督。

第四条  监督内容

(一)绩效目标管理监督

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确立绩效目标。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查绩效目标编报情况。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下一年度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包括重点项目绩效目标和评价情况。

区人大各专委会和区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在开展预算初审前期调研时,对区人大常委会重点监督项目的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一并进行监督。区人大常委会各预算监督小组在开展部门预算执行监督时,对各联系部门的绩效目标开展监督。

(二)绩效跟踪管理监督

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区人大代表,结合部门预算执行监督,对区人大常委会重点监督项目的绩效目标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绩效跟踪监督的重点是绩效运行情况与绩效目标是否相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是否按计划实施等内容。

(三)绩效评价管理监督

区政府及其预算部门(预算单位)应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尤其要开展预算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区财政部门应组织开展重点预算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区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将重点预算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区审计部门应将区人大常委会重点监督项目绩效审计报告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大常委会对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的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其结果进行监督。包括绩效评价工作的合规性、评价结果的有效性、绩效评价的覆盖率、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和绩效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监督。

(四)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监督

区人大常委会依托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根据谁评价、谁公开评价结果的原则,对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绩效评价结果、绩效审计结果等信息公开情况开展监督。

(五)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监督

区政府及其预算部门(预算单位)应高度重视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区政府及其各相关部门应将区人大常委会重点监督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与上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一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

区政府应切实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区政府应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纳入部门年度考核,严格绩效管理责任。

区人大常委会对重点监督项目的评价结果应用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

第五条  监督要求

(一)区政府应健全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区财政部门应不断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包括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等内容。

区审计部门在审计报告中应反映绩效审计内容,由合规审计逐步向绩效审计拓展,逐步建立绩效审计方法体系。对区人大常委会重点监督项目的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应以单项报告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

(二)区人大常委会在年中审议上一年度区本级决算情况报告和区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的同时,一并审议上一年度区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

区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应包括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内容。

(三)区人大常委会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监督情况,选择若干区人大常委会重点监督项目,开展预算绩效听证。

(四)区人大常委会应将预算绩效管理的监督情况予以公开。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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