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3-11-23 浏览字号:【大】 【中】 【小】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根据闵行区人大常委会参与立法联系工作安排,现将该条例草案(附后)向闵行区社会公众公布,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将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以便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和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询意见的时间

     2023年11月23日至12月6日

  二、征求意见的重点

  1、优化提升货物贸易能级的意见和建议;

  2、促进服务贸易开放创新的意见和建议;

  3、培育数字贸易发展新动能的意见和建议;

  4、合力开展贸易促进的意见和建议;

  5、着力推进贸易便捷化的意见和建议;

  6、提升贸易风险防范化解能力的意见和建议;

  7、其他意见和建议。

   三、反映意见的方式

  1.来信地址:沪闵路6258号,闵行区人大法制委,邮编201199

  2.邮箱:nsgw@shmh.gov.cn

  3.传真:64121475

 

  附件: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修订草案)》

 

闵行区人大法制委

                    2023年11月23日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发展目标)

  本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应当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升级货物贸易,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数字贸易,推动贸易数字化绿色化,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将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成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重要枢纽。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健全推进工作协调机制,研究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规划,深化与国家商务部门等合作,强化国际贸易中心与国际经济、金融、航运、科技创新中心的系统推进、相互促进,提升资源配置能级和引领辐射功能。

  区人民政府按照全市总体要求和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等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本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特色,实施更高水平制度型开放。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商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相关工作,制定并落实阶段性目标和各项措施。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财政、交通、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金融监管、科技、统计、文化旅游、体育、公安、知识产权、网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各项工作。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分支机构及派出机构、海关、海事、边检、通信管理等单位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共同做好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原则与理念)

  本市遵循国际通行经贸规则,统筹发展和安全,营造公平、非歧视、可预期的市场环境。

  本市坚持贸易可持续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加强绿色低碳供应链管理应用,促进贸易绿色化转型。

第六条(行业组织)

  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为企业提供海外纠纷、贸易争端和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的指导、协调和帮助。

第七条(贸易数据统计)

  市商务、统计等部门应当优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等统计监测方法,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关数据的收集、归集、共享、应用和安全管理,为贸易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第八条(国际国内合作)

  本市加强与国际友好城市以及其他境外城市、地区在国际经贸领域的交流合作,扩大双边贸易往来。

  本市建设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按照国家部署实施以境外人员跨境流动为核心的便利措施,促进高水平国际商务交流合作,打造国际开放门户枢纽的标志性区域。

  本市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和国内其他地区在贸易领域的交流合作,促进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第二章  货物贸易

 

第九条(货物贸易结构优化)

  本市鼓励多种货物贸易方式发展,优化国际市场布局。

  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支持企业做强一般贸易,加强品牌和渠道建设;提升加工贸易,向产业链两端延伸;扩大保税物流,发展国际贸易分拨业务,推动贸易方式优化。

  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支持企业巩固传统市场,拓展新兴市场,重点开拓相关国际协定成员方、“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等市场,推动贸易市场多元化。

第十条(出口贸易)

  市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鼓励企业提高出口产品质量,扩大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及优势产品出口,推动出口商品结构优化。

  市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国家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建设,优化公共服务配套体系,促进外贸企业集聚,加强贸易和产业联动发展。

第十一条(进口贸易)

  市商务、财政等部门应当支持企业扩大先进技术产品、重要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等进口,鼓励优质消费品、能源资源产品、农产品等进口,推动进口商品结构优化。

  商务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区域创建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支持进口贸易主体在示范区内集聚,融合商品进口、保税仓储、分拨配送、展示销售等功能,增强贸易辐射带动能力。

  发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贸易促进作用,丰富进口商品品类。

第十二条(转口贸易)

  海关、海事、边检等口岸检查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口岸查验机构”)以及市交通等部门优化转口贸易枢纽功能,促进港口和机场提升国际运输能力和枢纽能级,畅通货物流转。

  口岸查验机构、口岸、交通等部门优化国际中转集拼运作模式,支持企业开展国际中转业务。

第十三条(离岸贸易)

  本市在国家有关部门支持下,完善自由贸易账户离岸贸易业务试点,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自由贸易账户为离岸贸易业务提供国际通行规则下的国际结算、贸易融资等跨境金融服务便利。

  本市在外汇管理部门支持下,推动商业银行创新离岸贸易真实性审核方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等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离岸贸易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信息汇集、交互共享等功能。

第十四条(海关特殊监管区)

  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外高桥保税区以及其他综合保税区等区域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部署要求,提升功能、创新业态,实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市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十五条(跨境电子商务)

  商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深化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支付、物流、第三方服务等各类主体协同发展,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模式,促进跨境电子商务规模化发展。

  商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支持各类企业自建、共建、共享海外仓。鼓励企业依托海外仓,布局集商品展示、仓储物流、售后服务等为一体的国际营销网络和公共服务仓。推进搭建海外仓综合服务平台,运用大数据、区块链技术,为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数字化智能监管提供支撑。

第十六条(大宗商品贸易)

  市商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支持发展期货现货联动、国内国外市场连接的大宗商品贸易,支持推动全国性大宗商品仓单登记注册中心运营,提升大宗商品场外衍生品交易平台功能,建立重要大宗商品价格指数,提升重要大宗商品价格影响力。

第十七条(绿色贸易)

  市商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绿色低碳贸易标准和认证体系,引导条件成熟的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等加快贸易绿色低碳转型,鼓励企业发展高质量、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绿色低碳产品贸易。

  本市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深化开展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

 

第三章  服务贸易

 

第十八条(扩大开放和负面清单制度)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深化服务业对外开放,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加强服务业领域国际合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提高政策透明度,对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管理。

第十九条(服务贸易结构优化)

  市商务部门会同宣传、文化旅游、交通、地方金融监管、司法行政、财政等部门推动旅游、运输等传统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金融保险、专业服务等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发展,推动服务贸易与现代服务业等融合协调发展。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宣传、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制定并发布本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对目录内符合相应标准的服务贸易经营者和项目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服务贸易载体)

  本市加快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完善服务贸易发展政策,创建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

  商务部门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进人力资源、知识产权、中医药、文化以及语言服务等国家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培育服务贸易竞争优势。

第二十一条(技术贸易)

  市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完善技术贸易促进政策,鼓励引进先进技术,推动技术进口来源多元化,支持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

  市商务、科技等部门应当加强中国(上海)技术进出口交易会、上海技术交易所国际交易中心等建设,推动技术贸易交流合作与发展。

第二十二条(文化贸易)

  市商务、宣传、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加大影视节目、体育赛事、出版物海外推广力度,推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上海文化品牌,扩大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市商务、宣传、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有序扩大出版物、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体育、演艺和文化艺术等领域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口。

第二十三条(旅游服务贸易)

  市商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服务贸易政策创新,促进旅游服务贸易发展。市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培育世界级旅游景区、度假区和旅游企业品牌,丰富优质旅游产品供给,建立健全旅游对外推广网络,促进旅游服务贸易发展。

  市商务、交通、文化旅游、边检等部门应当推进国际一流邮轮枢纽港建设,发展邮轮总部经济,鼓励新型邮轮经营模式发展,优化邮轮配套服务和管理体系,打造亚太区域邮轮经济中心。

第二十四条(服务外包)

  市商务、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鼓励企业发展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管理咨询、信息技术等领域服务外包,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本市深化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商务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培育发展云外包等服务外包新模式,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向价值链中高端转型升级。

第二十五条(境外专业人员入境提供服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等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鼓励类境外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服务清单,允许符合条件的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服务。

 

第四章  数字贸易

 

第二十六条(数字贸易业态模式)

  本市对接数字贸易国际规则与标准,建立健全数字贸易促进机制,完善数字贸易促进政策,加快数字产品、服务、技术等数字贸易发展。

  市商务、经济信息化等部门鼓励企业扩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工业互联网、区块链、元宇宙、网络视听、网络游戏、数字动漫等数字技术和产品的供给,提升数字贸易竞争力。

第二十七条(数字贸易主体)

  本市支持数字贸易企业发展,培育数字贸易标杆企业。

  鼓励国内外数字贸易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或者区域总部。

第二十八条(数字贸易载体)

  本市创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电子商务规则,促进数字经济国际合作。

  本市加快上海数字贸易国际枢纽港临港示范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全球数字贸易港建设,支持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国家地理信息服务出口基地等载体建设。

  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网信、商务等部门应当支持上海数据交易所国际板建设。

第二十九条(数字基础设施)

  市经济信息化、网信等部门应当推进国际互联网数据中心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数据存储、计算、处理等服务。

第三十条(数据跨境流动)

  市网信、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公安、商务等部门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跨境数据流动分类分级管理,推动数字身份认证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应用,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鼓励国内外企业及组织依法开展数据跨境流动业务合作。

第三十一条(数字贸易安全)

  市网信、经济信息化、商务、知识产权、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在数字贸易的主体监管、个人信息保护、重要数据出境等方面协调联动,加强风险防范,规范数字贸易治理。

  市网信、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实施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制度,引导企业提升数据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二条(数字贸易国际合作)

  本市加强数字贸易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支持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国际数据经济产业园和国际数据与算力服务、跨境数字信任、数据治理等联合实验室。

 

第五章  贸易促进

 

第三十三条(内外贸一体化)

  本市促进内贸与外贸协同发展,推动内外贸监管措施、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衔接。

  市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鼓励出口企业与国内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对接,支持企业按照相同标准和相同质量要求生产出口和内销产品。

第三十四条(投资促进贸易)

  商务部门鼓励境内外投资者设立贸易公司,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增强贸易功能,开展采购销售、贸易结算等业务,推动贸易方式创新,扩大贸易规模,促进贸易高质量发展。

  商务部门应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对外投资带动对外贸易,提高外贸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鼓励企业承接对外承包工程,扩大设备、服务、技术和标准等出口。

第三十五条(消费促进贸易)

  本市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市商务、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多渠道扩大特色优质产品和服务进口,支持国内外品牌企业在本市开展新品首发、首秀、首展活动,打造全球新品首发地、全球消费目的地。

  市商务、财政、税务、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推动免退税经济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增设离境退税商店,提升境外游客购物离境退税便利度。

  市商务、财政、税务、文化旅游、公安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提升入境消费体验,为入境消费者提供多语种服务,提高货币兑换、消费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涉外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会展促进贸易)

  市商务部门、贸易促进机构应当培育具备国际竞争力的知名品牌展会和会展集团,引进国际知名会展企业、行业组织和国际知名会展活动,放大会展经济综合带动效应。

  本市各类贸易促进机构应当组织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优化重点展会供采对接,为企业拓展市场提供服务保障。

第三十七条(专业服务促进贸易)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策扶持,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法律、会计、咨询、航运等专业服务机构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服务网络,加强品牌建设,为企业海外贸易、投资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十八条(高能级贸易企业)

  本市培育和引进各类达到一定规模,具有采购、分拨、营销、结算、物流等单一或综合贸易功能的高能级贸易企业。

  本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支持贸易型总部升级为亚太总部、全球总部。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应当完善贸易型总部政策,符合条件的贸易型总部可以在资金运作与管理、贸易便利、人才引进、人员出入境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中小贸易企业)

  市商务、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提升服务中小企业的水平,支持中小企业拓展市场、开展对外贸易,培育“专精特新”中小贸易企业。

第四十条(贸易促进机构)

  市商务部门、贸易促进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境外设立贸易促进类机构,完善境外贸易促进网络。

  市公安、民政、商务等部门应当鼓励境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国际经贸组织、国际贸易商协会等贸易促进机构在上海设立总部或者常驻代表机构,支持其依法开展业务活动,拓展对外交流合作功能,促进贸易发展。

第四十一条(贸易协定应用)

  商务部门应当通过开展培训、咨询,提供公共服务,帮助企业提高运用自由贸易协定的能力,扩大与协定国的贸易规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贸易促进机构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自由贸易协定的宣传,指导企业运用关税减让、原产地规则、市场准入、通关程序简化等措施,降低对外贸易成本。

 

第六章  贸易便利化

 

第四十二条(智慧口岸建设)

  市口岸部门应当加快口岸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充分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口岸服务的数字化能级。

  本市支持口岸查验机构优化作业流程和服务,创新便利化服务。口岸查验机构优化口岸数字化智慧监管,探索推进区域内跨部门联合信用监管,提升智能化水平。

  市口岸、交通等部门应当深化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实现“一个平台、一次提交、结果反馈、数据共享”,为申报人提供通关物流全流程电子化服务,提升贸易融资、信用保险、出口退税等业务办理的便利化水平。

第四十三条(跨区域通关便利化)

  市口岸、交通等部门应当完善长三角口岸通关协调机制,深化长三角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合作共建,推动重点口岸间开展水水中转、江海直达、海铁联运、空空中转等业务。

  市口岸、海事等部门应当优化升级船舶进出长江口深水航道申报系统,提升集装箱船舶和邮轮进出港口效率。

  市口岸部门应当依托亚太示范电子口岸网络,推动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境外开展国际贸易相关单证、港口物流等数据共享交换。

第四十四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通关便利化)

  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便利化创新举措。

  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通过电子账册、信用监管、风险监控等方式,完善智慧智能、高效便捷的海关综合监管模式,提升各项业务便利化水平。

第四十五条(贸易支付便利化)

  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指导下,本市深入推进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提高跨境资金收付便利度;市地方金融监管、商务等部门鼓励商业银行依托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等基础设施,落实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举措,鼓励跨境贸易优先使用人民币结算,扩大数字人民币在对外贸易中的应用。

第四十六条(税收便利化)

  市税务部门应当依托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为申报人提供税费支付等电子化服务,便捷出口退税,提高退税审核效率。

  本市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应用多元化税款担保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货物通关效率。

第四十七条(研发等特殊用品通关便利化)

  本市开展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商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科技等部门建立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联合推进机制,完善信息化监管,促进生物医药企业或者研发机构进口研发用物品通关便利化。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上海市生物医药特殊物品进出境联合监管机制试点,促进生物医药企业进出境特殊物品通关便利化。

第四十八条(贸易单证电子化)

  本市根据国际通行标准,运用区块链技术,推动提单、运单、信用证、发票等贸易单证的电子化,提升国际贸易便利化水平。

第四十九条(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商务部门应当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提升进出口企业信用水平,推动经认证的经营者联合激励。

 

第七章  贸易秩序

 

第五十条(国际经贸合规建设)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国际经贸合规建设工作,指导行业组织加强合规制度培训,举办合规交流活动;支持企业建立内部合规管理体系,开展合规风险排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水平和数字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市商务部门应当建设国际经贸合规服务网络平台,定期发布国际经贸合规资讯,编制经贸合规专题指南,完善管制制裁信息查询系统,为企业开展国际化合规经营提供服务。

  第五十一条(贸易调整援助)

  本市建立完善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经济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为受贸易环境变化影响的企业提供咨询、培训、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援助,支持、引导企业自主开展贸易调整。

  受贸易环境变化严重影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员工大量流失等情形的企业,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向市商务部门提出贸易调整援助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企业产品技术改进、新产品研发、营销渠道优化、市场风险管理等方面提供援助。

  第五十二条(产业安全预警)

  市商务部门应当对于重点国别、重点市场的产业贸易政策定期开展影响分析,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对于评估中发现的风险,通过产业安全预警平台发布预警,并指导相关企业做好风险防范。

  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提供产品进出口数量、价格以及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经营情况等相关数据。

  第五十三条(贸易摩擦应对)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贸易摩擦应对政策措施,按照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引导企业应对反倾销、反补贴、技术性贸易措施、知识产权、经济制裁等贸易摩擦案件,发布贸易摩擦案件信息和应对指引,指导行业组织和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贸易救济。

第五十四条(知识产权保护)

  市知识产权、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版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完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知识产权等部门促进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支持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注册登记、投保知识产权相关保险等,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五条(公平贸易工作机制)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专业服务机构和企业等多主体共同参与的公平贸易工作机制,开展公平贸易政策宣传、政策研究,统筹做好重大经贸风险防范和协同应对。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六条(用地保障)

  市规划资源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土资源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依据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上海建设国际贸易中心规划的要求,保障建设用地需求。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交通、规划资源等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根据贸易发展需要,合理规划物流设施布局,保障仓储、分拨、运输、配送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五十七条(金融服务保障)

  本市鼓励金融机构围绕贸易融资需求开展金融创新,对符合条件的贸易企业加大授信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

  市商务、财政等部门支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和保单融资增信规模,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拓展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功能,鼓励开展碳回购、碳质押、碳指数等碳金融服务创新。

第五十八条(人才保障)

  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应当强化高水平贸易人才队伍培育,依托高校和职业院校开展国际贸易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培育国际商务领域高端复合型创新型人才。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引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所需的紧缺人才和海内外高端人才。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贸易人才引进配套政策,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在户籍和居住证办理、住房、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对引进的境外贸易人才以及来华从事贸易、提供相关服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

第五十九条(纠纷解决)

  本市建立健全调解、仲裁、诉讼相衔接的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推动贸易纠纷高效便利解决。

  市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支持各类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参照国际惯例,采取多种形式解决贸易纠纷。

  本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鼓励仲裁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和商业习惯,完善仲裁规则,提高贸易纠纷仲裁专业水平和国际化程度。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完善商事纠纷审判机制,加大对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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