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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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27上海市闵行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925上海市闵行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闵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831日上海市闵行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闵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修订案》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1115日上海市闵行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闵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修订草案》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人大常委会对区本级预算(以下简称预算)的审查监督工作,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发挥预算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的编制监督、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预算执行的监督、预算调整和决算的审查、批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区本级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四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坚持依法实施、公开透明、全面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监督,对区级预算部门和项目资金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的监督。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预算审查监督方面行使下列职权:

()初步审查预算草案初步方案;

()监督预算的执行;

()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审查和批准决算;

()撤销区政府和镇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决议。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对区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决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初步审查,承担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的日常工作。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开展部门预算初审前期工作调研,并对所联系的部门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视察、专题调研、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对本级和镇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特定问题调查、听证会结果等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或决定。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可以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监督,听取和审议区政府的有关情况报告。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依照法定程序,就预算编制、预算审查、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以及部门预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质询或意见建议,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按有关规定给予答复或办理。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公开预算信息、举行预算听证等多种形式,扩大预算审查监督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保障人大代表和公众对预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二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等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议意见、区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或者执行决议的情况,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算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项目支出标准体系、预算绩效评价体系。

区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各部门编制政府中期财政规划;各部门应当编制部门中期财政规划。

区政府应当将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预算草案编制过程中,区财政部门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收支初步安排、上级财政部门的政策要求、预算编制中的重大项目变化、预算定额标准变化、可用财力以及其他预算编制方面的情况。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组织区人大代表、预算咨询专家开展预算初审前期工作专题调研,提前了解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情况,对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确定预算听证与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五条  区政府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下一年度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主要内容,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预算编制的依据、标准及有关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预算平衡表。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预算表及其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的专项资金支出表;

()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情况;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区政府确定的年度投资项目计划表;

    ()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方案;

()审议预算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五日前,区人大常委会举行预算听证会。预算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预算听证项目(或预算部门)和听证时间由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五日前,区人大常委会举行预算初步审查会议,审议下一年度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审议部门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听取预算听证报告、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等。

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区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

()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是否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相衔接;

()预算安排是否完整。应纳入预算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预算支出项目是否恰当,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是否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是否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是否编列到项;

()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其他需要审查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函告区政府。依据区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意见,区政府应当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修改,并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反馈修改情况,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未被采纳,区政府应当说明理由。区人大常委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及区政府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书面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对本年度预算执行和落实区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对下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预算法的规定、是否可行作出评价;

()对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草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预算报告应当包括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取得的成效、财政管理监督工作情况、对区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及相关审查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本年度的预算安排、保证本年度预算完成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财经委)、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组织区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向区人大代表解读预算草案。

第二十一条  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批复各部门预算,同时抄送区人大财经委和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

区政府应当及时汇总镇政府的预算,报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区政府对镇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区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全面、真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前,区政府可以先按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安排支出;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每年七月至八月期间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

区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三十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托区人大常委会预算监督小组对政府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监督以下主要内容: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预算的决议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处理落实情况;

()为实现预算提出的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各类预算的收支平衡情况;

()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的预算制度、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等情况;

() 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和偿还等情况;

()区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和投资项目的安排及预算执行情况;

()超收收入的管理情况,短收及其处理情况;

()预备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上一年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情况;

()向下级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十一)重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

(十二)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区政府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区政府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区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区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应当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应当加强财政信息一体化平台建设,完善财政、税务等部门与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信息共享机制,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

区政府财政、税务、国资、统计等部门应当及时将下列预算相关资料通过预算联网等方式送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

()预算管理政策的相关文件;

()预算执行分析情况;

()政府采购情况;

()预算信息公开情况;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税务、统计方面的资料;

()其他与预算执行相关的重要资料。

第二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区政府安排审计部门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重点项目资金以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或者审计调查结果。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区政府应当将上一年开展的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预算执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必须调整的,区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于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征求意见;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进行初步审查。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应当列明调整的依据、原因、项目、数额,调整前后的预算收支对照表和调整后预算平衡表(分类口径应与年初预算保持一致)。

第三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组织人大代表等对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初步审查报告。

初步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对预算调整方案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作出评价;

()预算调整收入和支出的基本情况;

()对调整的项目和资金安排等事项是否合理作出评价;

()对区人大常委会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提出建议。

()对执行调整后的预算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应当于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调整方案重点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调整的项目和数额;

()收支平衡情况;

()与预算调整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楚。

第三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后,应当对预算调整方案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议。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编制的决算草案,经区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区政府审定。区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决算草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  决算草案应当重点说明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使用及绩效情况,未实现预算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主要原因。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并按预算数、预算调整数、决算数分别列出。数额变化较大的,应当列出说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第三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决算草案(征求意见稿)送交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征求意见。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决算草案送交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八条  区审计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提交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牵头组织区人大代表等对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可以对部分预算部门决算草案和重点项目资金绩效等情况进行专项初步审查。

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对决算草案初步审查后,形成初步审查报告,提交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初步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区级决算收入和支出的基本情况;

()对区级决算的总体评价;

()对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决算提出建议;

()针对区级决算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第四十条  区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提交区人大常委会。

第四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决算时,应当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财政决算草案报告、决算草案和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关于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

第四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预算收入情况;

()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资金结余情况;

()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情况;

()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预备费使用情况;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一)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四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进行审议后,应当对决算草案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议。

第四十四条  决算经批准后,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各部门批复决算,同时将批复的部门决算送区人大财经委和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并向社会公开。

区政府应当及时汇总镇政府的决算,报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区政府对镇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认为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该项决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区审计部门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基本情况;

()审计查出的问题及问题清单;

() 审计查出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审计意见建议;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第四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在常委会审议意见规定的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区政府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同时听取和审议区财政部门和部分被审计预算单位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专项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组织开展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调研,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跟踪调研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专题询问,有关被审计单位和政府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并接受询问。

 

第六章  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

 

第四十八条  建立财政预算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区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与财政政策、财政预算有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举借政府性债务、区级财政体制改革方案、影响较大的财政收支政策的制订和调整、增减或追加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应当听取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

第五十条  区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制定的有关预算的决定和规范性文件;

    ()按年度编制的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区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  

()经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区政府汇总的各镇预算和相关审计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各级预算的收入和支出事项按规定实行收付实现制。特定事项按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应当就有关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16831日上海市闵行区第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闵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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