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闵行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规范向区委请示报告的办法
2015-12-09 浏览字号:【大】 【中】 【小】

中共闵行区人大常委会党组

关于规范向区委请示报告的办法

2015526日中共闵行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和加强中共闵行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委)对区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就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以下简称区人大党组)向区委请示、报告的内容和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区委请示:

(一)区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和镇人大代表选举安排等有关事项;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开;

(三)闵行区人大工作的重大改革举措,包括区人大常委会对街、镇(工业区)人大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意见;

(四)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大代表关注的重点问题,拟启动特定监督程序的,包括开展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提出撤职案、通过决定决议等;

(五)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置或调整;

(六)区人大常委会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包括人员编制、干部交流和人选配备等;

(七)按照区委要求或者经党组会议决定,需要向区委请示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区委报告: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人大和区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工作方案或进展情况;

(二)区人大常委会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

(三)党组半年、全年工作总结;

(四)拟提请人代会审议的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五)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六)党委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的领导干部人选,在调研中所了解到的重要情况,以及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干部任免的表决情况;

(七)区人大常委会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按照区委要求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下列事项根据需要向区委报告:

(一)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与区人民政府党组、区人民法院党组、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沟通会讨论的重要事项;

(二)通过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党组成员联系镇人大和街道(莘庄工业区)代表组、信访接待、代表联系选民等渠道了解到的有关情况;

(三)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镇人大主席、街道(莘庄工业区)代表组组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方案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五)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思想政治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六)经党组会议研究,需要向区委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文件应当报送或抄送区委:

(一)区人大党组文件;

(二)区人大党组会议纪要;

(三)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决议、人事任免、代表资格变动、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函等文件;

(四)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纪要;

(五)应党组领导要求,需要报送或抄送区委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按要求及时向区委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文件或材料。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牵头负责向区委及有关部门的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反映人大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工作动态。

第七条  一般情况下,需要向区委请示、报告的事项,应根据区人大党组会议议事规则的规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1. 由分管的党组成员或相关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提出议题建议,经区人大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同意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列入党组会议议题。

2.议题牵头负责的党组成员或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会前组织开展调查研究,针对请示、报告事项,充分说明理由,反映情况。

3. 党组会议讨论时,由议题牵头负责的党组成员或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作汇报。

4.经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向区委请示、报告的事项,应当以党组文件向区委行文。

5. 请示、报告的事项需要经区委全会或区委常委会讨论的,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向区委全会或区委常委会作汇报。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区人大党组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可以直接向区委口头或书面报告有关重大事项,事后再向区人大党组会议报告和说明。

第九条  区委的批复、指导和工作要求,由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由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抓好落实。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党组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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