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闵行区人大代表年度履职基本要求和保障办法 (试行)》的操作细则
2016-04-08 浏览字号:【大】 【中】 【小】

一、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指代表出席有届次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按出席每半天记3分,如果全程出席,则共记30分。

    各代表团工作人员在会议期间负责填写“代表出席情况统计表”(附表一),并在会议结束时交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会后由各镇、街道、工业区相关人大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相关人大工作机构)将统计表复制后存入代表履职档案。

二、联系选民,是指代表自行开展或代表组统一组织开展的联系原选区选民活动。每次联系选民时,由代表或相关人大工作机构填写“代表联系选民情况记录表”(附表二)。记录表由代表、二位以上选民签字或选区内单位盖章确认,并由相关人大工作机构存入代表履职档案。联系选民,每次记5分。

公开接待选民是指提前3天以上在原选区内以公告(附表三)等方式广泛告知选民接待的时间、地点、参加接待的代表姓名等信息,代表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待选民。公开接待选民,由代表组安排或由代表向代表组提出,由相关人大工作机构负责做好公告发布等组织和服务保障工作。公告、代表、二位以上选民签字或选区内单位盖章确认的记录表由相关人大工作机构存入代表履职档案。公开接待选民,每次记10分。

    相关人大工作机构负责填写“代表联系选民情况汇总表”(附表四),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上季度的汇总表交代表工委。

三、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包括书面报告和按相关规定口头报告两种情况。书面报告是指代表每年一次,按要求在12月底前填写“代表履职情况年度报告表”(附表五),经本人签名后由相关人大工作机构存入代表履职档案。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履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今后打算。书面报告履职情况,每次记5分。

口头报告是指代表当面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年度或任期内的履职情况,每届任期内不少于一次。口头报告履职情况,由代表组安排或由代表向代表组提出,由相关人大工作机构负责做好提前告知选民等组织和服务保障工作。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后由选民现场评议(附表六)。履职情况报告应形成书面材料,内容包括:年度或任期内的履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今后打算。参加评议的选民不应少于15位。履职情况报告、评议表、参加的选民名单等由相关人大工作机构存入代表履职档案。口头报告履职情况,每次记10分。

相关人大工作机构负责填写“代表报告履职情况汇总表”(附表七),并在每年31日前将上年度的汇总表交代表工委。

    四、参加代表组活动,是指代表在闭会期间参加本代表组的活动(包括联组活动)。参加代表组活动,每次记5分。

相关人大工作机构负责填写“代表参加代表组活动情况汇总表”(附表八),并存入代表履职档案,同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上季度的汇总表交代表工委。代表参加活动的签到单由相关人大工作机构存档备查。

五、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包括扩大会议),是指代表按照年初的选择意向,按通知列席常委会会议(包括扩大会议)。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包括扩大会议),每次记5分。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填写“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包括扩大会议)情况表”(附表九),并在每次常委会会议后一周内交代表工委,由代表工委将情况表转入代表履职档案。代表列席会议的签到单由办公室存档备查。

六、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及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的培训、视察或调研活动,每次记5分。

组织活动的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填写“代表参加培训、视察和调研情况汇总表”(附表十),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上季度的汇总表交代表工委,由代表工委将汇总表转入代表履职档案。代表参加活动的签到单由组织活动的机构存档备查。

七、按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提出议案或书面意见,是指代表按照法定权利,单独或与他人联名提出议案或书面意见。对领衔提出议案或书面意见的代表,每件记10分。

相关人大工作机构负责填写“代表领衔提出议案和书面意见汇总表(附表十一),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上季度的汇总表存入代表履职档案。

八、代表的其他履职情况,是指代表参加除履职基本要求之外的活动,不实行积分统计,由组织活动的相关机构和单位负责履职信息的登记、评价,并填写“代表参加其他履职活动情况汇总表”(附表十二),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上季度汇总表交代表工委,由代表工委将汇总表转入代表履职档案。

九、代表工委收到代表各类履职情况后,及时做好汇总工作,并进行积分统计,每季度向各代表组通报代表履职积分情况(附表十三),由相关人大工作机构存入代表履职档案。

十、本细则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负责解释。

                                            闵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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