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人大代表视察的办法
2015-12-09 浏览字号:【大】 【中】 【小】

闵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区人大代表视察的办法

19931111日闵行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5610日闵行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证区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代表视察是区人大代表认真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积极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一项重要活动。

第二条  代表视察,可以采取以下组织形式:

(一)由区人大常委会集中组织;

(二)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组织;

(三)由代表(小)组组织;

(四)由代表持证就地进行。

第三条 代表(小)组和代表持证视察一般就地进行。视察的内容、时间安排根据代表(小)组或代表要求,可以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联系安排。

区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时,可以邀请部分在本区的市人大代表参加。

代表视察可以视情况请被视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陪同参加。

第四条 代表视察要推荐一位视察召集人,以负责交流和反映代表视察情况或写出视察报告。

第五条  为提高视察实效,代表视察应当采取明察和暗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办法所称明察是指事先告知被视察单位的视察;本办法所称暗察是指事先不告知被视察单位的视察。

第六条  视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四)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区人大常委会或相关工作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进行视察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代表参加视察,应持代表证或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制发的闵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证。代表视察证的使用期限与代表的任期相同。

代表应积极参加视察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要及时向相关工作委员会或代表(小)组请假。

第八条  代表参加视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学习和宣传与视察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深入了解情况,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代表在视察中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得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条  被视察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代表视察,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材料,虚心听取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一条  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被视察单位应当按《闵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书面意见办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代表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被视察单位可以在视察过程中处理答复代表;也可以在视察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或视察召集人,相关工作委员会或视察召集人应当在一周内将被视察单位研究处理情况向代表反馈。

代表视察形成的视察报告,由相关工作委员会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审议。

代表(小)组和代表持证视察形成的文字材料或图片,由视察召集人提供给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汇总整理后,提供给被视察单位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代表暗察以组为单位,且每组代表至少3人以上,并紧紧围绕视察内容进行。形成的文字材料或图片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代表所在单位对代表参加视察活动,应当支持并给予时间上的保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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