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家咨询办法
2014-05-29 浏览字号:【大】 【中】 【小】

2014528日闵行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人大工作的法制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提升人大工作的整体质量,结合本区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法律、财经、城建、社会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建立人大工作咨询专家库。

第三条  咨询专家名单由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推荐,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  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期限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咨询专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相关领域有深入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了解闵行区情和人大工作;

(三)认真负责,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第六条  咨询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根据需要可以查阅相关材料;

(二)独立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享有参加咨询活动的服务保障。

第七条     咨询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一)按要求参加有关咨询活动或提供咨询意见;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所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只代表个人观点;

(四)不得泄漏涉及保密事项的咨询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开展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过程中,涉及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可以从咨询专家库中选择若干专家听取意见建议。

第九条  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邀请专家参加有关会议或活动;

(二)以网络、电话或书面等形式征询专家意见。

第十条  邀请专家参与的过程中,邀请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前沟通具体工作目标、要求等事项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向参与专家及时反馈相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三)落实专家参与咨询的有关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存在以下情形的,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建议撤销其资格或不再聘用:

(一)经常不参加咨询会议和活动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意见的;

(三)不能遵守相关保密义务的;

(四)有不适合担任咨询专家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根据议题安排,提出聘请专家咨询的预算,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安排相应经费,以保障专家咨询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负责咨询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相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可以提出临时聘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其他专家,并参照本办法第五、六、七、九、十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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