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旁听办法
2015-12-09 浏览字号:【大】 【中】 【小】

闵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旁听办法

20151014日闵行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扩大和保障公民对人大工作的民主有序参与,密切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旁听条件

1.凡居住、学习或工作在本区、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旁听区人大相关会议,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接受旁听申请。

二、旁听范围

2.公民旁听区人大相关会议,包括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听证会等有关会议。

三、旁听事项的确定

3.公民旁听区人大相关会议事项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在会议方案中提出,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

四、旁听申请

4.承办部门。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具体实施,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

5.申请启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区人大相关会议举行10日前,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旁听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报名申请。

旁听公告期限一般为3天。旁听公告应当包括旁听会议的类别、时间、地点,旁听议题,旁听名额、报名和产生方式及报名截止时间。

6.旁听对象的来源:组织邀请和公民报名申请。

组织邀请指由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或区人大代表小组接受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各工作机构的委托,邀请公民旁听区人大相关会议,受委托机构负责核准旁听公民身份,并于旁听公告截止后的2日内,将名单报区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由相关机构通知旁听公民。

公民报名申请旁听区人大相关会议,应根据旁听公告要求,填写旁听申请表,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或信函寄达等方式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提出旁听申请公民身份的核准。对逾期提出旁听申请的,不予登记。

7.旁听对象的确定。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协同相关工作委员会,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旁听公民的代表性和公民申请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参与旁听人员名单,并于会议召开3日前,以邮件或信件等方式通知旁听会议的公民;会前,为参加旁听公民发放旁听证,提供会议材料;会后,收回旁听证和会议材料。

8.旁听名额。旁听人大相关会议人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五、旁听规则

9.旁听会议的公民应持有效证件和会议通知,按时到达会议签到处签到,佩戴旁听证,在会议工作人员指引下在旁听席就座。会议时旁听公民不得从事与旁听会议无关的活动。

10.公民旁听会议应当遵守以下事项:

1)衣着整洁,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2)保持安静,会议时不得大声交谈、鼓掌和喧哗;

3)关闭通讯工具或调至静音,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4)不得实施其他妨害会议秩序的行为。

11.旁听会议的公民应自觉遵守会场纪律维护会场秩序,违反者会议工作人员可以劝其离开会场或经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同意取消其旁听会议资格。

六、旁听意见及受理

12.公民旁听区人大相关会议,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旁听会议的公民,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出对相关议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也可以在会议期间或会议结束后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旁听公民对有关议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13.旁听公民对有关议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区人大常委会的,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办理;涉及区一府两院的,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转交相关部门办理。

14.对旁听公民就有关议题书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将办理结果,报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

15.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对旁听公民就有关议题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加强督办,在收到部门办理结果一周内答复旁听公民。

七、其他事项

16.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参照相关补贴标准,为旁听公民提供适当的交通补贴。

17.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版权所有  沪ICP备12041508号-1
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