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闵行人大网 日期: 2017-10-20 浏览字号:【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确定财政经济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向区人大或者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二、会同相关机构研究届中各次代表大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草案等,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配合法制委员会对届中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审议和处理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四、初步审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情况的报告及调整方案草案。

五、做好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的准备工作,对约束性指标进行跟踪,牵头组织实事项目绩效听证。

六、对区政府关于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安排调整计划提出意见建议。

七、组织开展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和检查监督,提出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受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具体组织实施常委会执法检查和工作视察。

八、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在常委会审议有关经济方面专项工作报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对有关专项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和建议。

九、对有关部门落实整改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的审议意见和贯彻执行常委会作出的有关经济方面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十、协助区人大有关委员会做好区政府经济方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十一、对区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有关质询案,根据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提出答复情况报告。

十二、根据常委会总体安排,对联系的区政府相关部门开展预算初审的前期调研和预算听证。

十三、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交付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法规草案修改意见征求、立法调研、上下联动执法检查等工作。

十四、加强与代表的联系,为代表提出同财经委工作有关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提供服务;认真处理交由财经委研究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并负责答复代表;根据常委会要求,跟踪督办有关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同代表工委做好代表有关专题培训工作。

十五、负责联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经济委员会(区商务委员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莘庄工业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同市人大有关委员会和本市其他区人大有关委员会的沟通交流。做好其他有关对外交往、交流工作。

十六、协助处理有关经济方面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十七、承办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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