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闵行人大网 日期: 2019-11-07 浏览字号:【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确定法制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向区人大或者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二、会同相关机构研究届中各次代表大会的议案,提出处理意见。审议和处理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三、组织开展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和检查监督,提出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受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具体组织实施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和工作视察。

四、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在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对有关专项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初步审议意见和建议。

五、对有关部门落实整改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的审议意见和贯彻执行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六、会同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对区人民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在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出具备案审查意见。

七、对区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有关质询案,根据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提出答复情况报告。

八、做好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交付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法规草案修改意见征求、立法调研、上下联动执法检查等工作。

九、加强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为代表提出同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提供服务;认真处理交由本委员会研究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代表;根据常委会的要求,跟踪督办交由“一府一委两院”承办的、与本委员会工作相关的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加强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本市其他区人大有关委员会的沟通交流。做好其他有关对外交往、交流工作。

十一、协助处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十二、承办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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