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1日闵行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原《闵行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试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闵会办﹝2012﹞36号)不再执行。)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以及《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沪会办发[2012]27号)的精神,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的监督职权。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确保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法规相一致,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适用范围
1、本意见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及本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包括区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等。
2、区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重点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2)同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3)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
(4)违背法定程序;
(5)其他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三、职责分工
1、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及其他相关工作。
2、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负责与区政府法制办的沟通协调、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材料的审核、分送有关机构审查、审查意见的报送、规范性文件撤销议案的提出等工作。
3、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各专委”)、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各工委”):按照职责分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4、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收文、登记以及归档等工作。
四、任务措施
(一)报送备案工作
1、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应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以及与规范性文件相关的说明等材料各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本。(见附件1)
2、区人大常委会在审查规范性文件过程中,需要区政府补充材料、说明情况时,区政府应如实说明、补充。
3、当规范性文件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等情况时,区政府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在指定期限内修改或者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将修改或者废止的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区人大常委会。或者书面提出无需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
(二)审查工作
1、办公室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后送法制委。法制委认为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法制办在规定限期内重新报送。符合要求的,分送各专委、各工委审查。
2、各专委、各工委按照职责分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法制办和起草部门说明情况、补充材料,也可以采用邀请专家参与审查工作、举行听证会等多种方式进行审查。
3、各专委、各工委在收到报送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提出审查意见,送法制委(见附件2)。
4、法制委对各专委、各工委的审查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5、法制委以书面形式将审查意见送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如存在第二部分第2条所列情况的,应要求法制办在指定期限内将区政府的处理意见函告法制委(见附件3)。法制委应将区政府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相关专委、工委。
6、区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修改或废止,也未书面提出无需修改或废止的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成立,法制委会同相关专委、工委进行研究后,向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7、规范性文件办结后,法制委按工作年度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相关材料交办公室存档。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工作沟通和协调,发挥代表、专业人士等各方面作用,依法有序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附件:
1、关于《×××》报送备案的报告(样本);
2、关于《×××》的审查意见(样本);
3、闵行区人大法制委《关于<×××>的审查意见》的函(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