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日区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71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发挥区人大代表作用、推动代表积极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区人大有关工作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履职基本要求
1、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2、联系选民不少于2次。
3、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1次。
4、参加代表组活动不少于2次。
5、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包括扩大会议)不少于1次。
6、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及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的培训、视察或调研活动。
7、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提出议案或书面意见。
二、履职积分统计
1、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半天记3分;全程参加记30分。
2、联系选民,每次记5分;按相关要求公开接待选民,每次记10分。
3、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书面报告每次记5分,按相关要求口头报告每次记10分。
4、参加代表组活动,每次记5分。
5、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包括扩大会议),每次记5分。
6、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及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的培训、视察或调研活动,每次记5分。
7、提出议案和书面意见,每件记10分。
三、服务保障措施
1、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各镇、街道、工业区相关人大工作机构负责登记代表履职情况,每季度交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汇总。
2、代表履职和积分情况记入代表任期履职档案,并由各代表组每半年在组内通报,必要时在选区内通报。
3、代表可以根据自己的履职情况申请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及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的活动。
4、代表可以查询自己的积分情况。
5、积分情况作为代表履职表现评价的依据之一。
6、代表的其它履职情况,由相关机构和单位进行履职信息登记并作出评价,代表工委汇总后转入代表任期履职档案。
四、其他
1、区委、区人大、区政府班子领导担任代表的,其履职情况按规定予以登记、存档,不作积分统计。
2、区人大机关专职干部担任代表的,其履职情况按规定予以登记、存档,不作积分统计。
3、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