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闵行区人大常委会党组
关于加强与区人民政府党组、区人民法院党组、
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沟通联系的办法
(2015年4月13日中共闵行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党组之间的沟通联系,认真贯彻落实区委重大工作部署,推动各国家机关积极有效开展工作,合力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依法治区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与“一府两院”党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举行党组沟通会。
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与区人民政府党组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党组沟通会,与区人民法院党组、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一般每年年初举行一次党组沟通会。
沟通会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一府两院”党组领导提出,由区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办公室沟通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确定。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与“一府两院”党组还可以举行不定期专题沟通会。
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或“一府两院”党组主要领导可以提出专题沟通的动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一府两院”办公室沟通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确定。
第四条 党组沟通会由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参加党组沟通会的人员包括:
(一)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可根据需要,邀请非中共的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参加,或安排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
(二)“一府两院”参加或列席人员,由“一府两院”党组领导确定。
第六条 沟通会议题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交流、讨论:
(一)相互通报年度工作思路和重点;
(二)相互通报近期主要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阶段工作重点;
(三)提出需要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或需要重点说明的相关工作;
(四)重大改革举措或重要工作部署,需要在领导层面形成共识的;
(五)其他需要沟通的事项。
第七条 与会人员应围绕沟通会议题,提前做好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一府两院”办公室应对沟通会的时间、议题安排和任务分工等具体事项加强沟通协调,提前7天发放会议通知。并根据需要,及时准备好会议材料,提前3天送给与会人员。
第九条 沟通会明确需要具体落实的事项,分别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一府两院”办公室依照法定程序做好转化、承办、转办工作,并督查落实。如有必要,可形成会议纪要。
沟通会上讨论的重大问题或形成的重要共识,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要求以党组专报等形式向区委报告。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与“一府两院”党组之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互递重要文件和资料,加强日常性沟通和联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党组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